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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商務篇-網購標錯價, 業者不能再賴皮

2020-09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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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商務篇-網購標錯價, 業者不能再賴皮 工商時報【吳泓勳╱台北報導】

行政院消保處11日表示,針對經濟部提出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》第5點修正草案已審議通過。簡單來說,未來只要網購買賣雙方都確 認交易完成後,即便賣方發現標錯價,也不能再反悔,仍必須按照網路標示價格出售。如網購業者沒有出貨,消保處有權要求限期改正,並依《消保法》最高處50 萬元罰鍰,新制預計最快5月正式上路。

實際上,網購商品標錯價格,遭民眾瘋搶下標事件時有所聞,日前大潤發購物網站就一度標錯價格,將原價15,199元的蘋果iPad mini4 64GB,以1折僅1,890元標價出售;上月遠傳網路門市也將LG手機錯標為0元出售。

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,當發生類似標錯價的烏龍事件時,有些網購業者會摸摸鼻子承擔損失出貨,但也不乏部分業者透過現行網路定型化契約中規定 「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2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」及「消費者已付款者,視為契約成立」,主張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出貨。

陳星宏表示,但根據《民法》,如果買賣雙方都已同意,理論上訂單沒有單方撤銷道理,加上觀察歐美國際間作法,也沒有允許賣方拒絕出貨的規定存在。

為了解決網購消費的爭議,經濟部提出了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》第5點修正草案,消保處也邀請消保團體、相關業者研商後,於昨(11)日正式審議通過。

陳星宏表示,主要修正內容,包含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、履行契約義務,例如網購過程中,賣方應提供商品種類、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;並刪除下單後2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下單等契約條文。

換句話說,未來即便是賣方內部網路發生問題,只要已放上網,且買方正式結帳,就算價格有問題也不得反悔。

以上僅供參考,實際應以現行法令為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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